埃辛·德雷蒙说道:“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到那里筹措资金。第二个问题就是,即使我们筹措来资金了,不是又要和任氏企业集团打一场惨烈的收购战吗?那和目前的情况有什么区别呢?”
是啊,有什么区别呢?在座的德雷蒙家族成员也抱着和埃辛·德雷蒙一样的想法。
“呵呵。”布赖恩·德雷蒙开心地笑了起来。他说道:“埃辛董事长,我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吧。第一个问题我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以后再回答。”
“假设我们现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那么我们还会和任氏企业集团按照目前的形式打这场菲勒石油公司的收购战吗?”布赖恩·德雷蒙先做了一个假设。
“我的看法是不会。”布赖恩·德雷蒙顺着这个假设说了下去:“假如我们有了足够的资金,还按照目前的办法和任氏企业集团在股市上争夺菲勒石油公司的股票,那么我们就太愚蠢了。我们采取这样一点一点将资金投入股市的添油战术根本不能在股市中阻击任氏企业集团对菲勒石油公司股票的强行收购。”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布赖恩·德雷蒙继续说道:“我们应该将我们手中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股市中,集中优势兵力,给任氏企业集团的势力以颠覆性的打击,以求毕其公于一役。”
大家仍是静静地听着,听着布赖恩·德雷蒙这个德雷蒙家族的头号智囊为他们指点迷津。
“那么我们手中的所以资金怎么样一下子投进去呢?我建议我们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布赖恩·德雷蒙这时才讲出他计划的重点。
“要约收购?”埃辛·德雷蒙反问道。
“对,要约收购。只有要约收购,才能对任氏企业集团形成强大的压力,从而保证我们德雷蒙集团在这次菲勒石油公司的收购战中取得最后的胜利!”布赖恩·德雷蒙斩钉截铁地说道。他对他的计划充满了信心!
第267章 蛇吞象(九)
关于要约收购,在前面任氏企业和日本犬养株式会社争夺墨尔本矿业集团的控股权时就已经讲到过。只是各国的证券法律规定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的对强制性要约收购的规定和英国近似,而美国法律对要约收购规定和英国和澳大利亚又有所区别。
英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要约收购制度,法律规定收购人一旦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0%),则收购人应当以特定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从而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能有机会,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与大股东相同的价格向收购人转让。英国要约收购制度一方面给予了中小股东自由退出的选择权(转让或继续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平等享有收购溢价(即控制权溢价)的权利。
规范英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法规主要是由英格兰银行牵头成立的“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68年制定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为了弥补《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的不足,英国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80年又颁布了《大宗股份买卖条例》,建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制度。
美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自愿型的要约收购。收购人可自主发出要约,自行确定要约比例,但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要不断的就收购人的背景、收购意图、收购计划等信息予以充分详细的披露。美国的要约收购立法承认控制权股份转让的自由,因此未设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而是通过制度强调收购有关当事人信息的公开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信托义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