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的话,人家不如正常放映电影呢,赚得还多些。
而且实际上,要给这条院线的钱,会远高于200万天。
因为人家是要承担较大风险的。
特别是那些管理层,人家老老实实做影院,正常放映不行么?影院赚多赚少,关他们何事?
而对于院线的股东来说,何必为了一点额外的收入,去承担法律风险?除非有让他们不能拒绝的理由。比如,人情,面子。
这就是詹姆斯等人的巨大作用了。
这些关系,是他去维护好的。但归根结底,人家看的是他背后的詹姆斯等人的面子。
光靠申劲松自己,他怎么也没那么大的面子,让那些院线老板配合他。
给钱都不行。
只有詹姆斯等人,才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通过某些利益交换手段,和院线老板达成协议。
比如某些院线的老板其实也和影视公司的老板有交集,詹姆斯等人可以承诺将那些影视公司的作品运作到星条国去发行。
这也是申劲松不可能脱离詹姆斯等人单干的原因。
还是在这个数据的基础上,继续计算。
假如该院线愿意合作。
那么申劲松能通过这条院线,洗多少钱呢?
假如电影播放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