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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的话,人家不如正常放映电影呢,赚得还多些。

而且实际上,要给这条院线的钱,会远高于200万天。

因为人家是要承担较大风险的。

特别是那些管理层,人家老老实实做影院,正常放映不行么?影院赚多赚少,关他们何事?

而对于院线的股东来说,何必为了一点额外的收入,去承担法律风险?除非有让他们不能拒绝的理由。比如,人情,面子。

这就是詹姆斯等人的巨大作用了。

这些关系,是他去维护好的。但归根结底,人家看的是他背后的詹姆斯等人的面子。

光靠申劲松自己,他怎么也没那么大的面子,让那些院线老板配合他。

给钱都不行。

只有詹姆斯等人,才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通过某些利益交换手段,和院线老板达成协议。

比如某些院线的老板其实也和影视公司的老板有交集,詹姆斯等人可以承诺将那些影视公司的作品运作到星条国去发行。

这也是申劲松不可能脱离詹姆斯等人单干的原因。

还是在这个数据的基础上,继续计算。

假如该院线愿意合作。

那么申劲松能通过这条院线,洗多少钱呢?

假如电影播放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