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pl-12c采用了双推力火箭发动机,大幅度提高了射程。
也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华夏开发出了专门面向出口的sd-10c,并且首先获得了巴基斯坦空军的订单。
有趣的是,最先提供给巴基斯坦的不是sd-10c,而是用了这个名字的pl-12c。
为什么?
因为巴基斯坦获得的第一批jf-20,其实就是华夏空军的j-10c。
此后,巴基斯坦空军虽然采购了一批sd-10c,不过在使用之后,反映不是很好,就去跟华夏谈判,最终把采购的sd-10c全都换成了pl-12c,而且所有自产的jf-20都保留了使用pl-12c的火控程序。
其实,巴基斯坦空军只是觉得华夏自用的pl-12c更好一些。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
sd-10c名义上是外贸导弹,但是在整体性能上并不比pl-12c差,在可维护性方面还要稍微好一点。
毕竟,购买sd-10c的国家都不可能很富裕,日常维护未必能够做到位。
不管怎么说,巴基斯坦的jf-20能够直接使用华夏的pl-12c,不需要做任何改动,只是在挂弹的时候,需要飞行员重新设置火控程序,让战斗机的火控系统识别这种导弹,并且自动完成匹配。
最为重要的是,在采购jf-20的时候,巴基斯坦与华夏签署了一份已经生效,只是没有启动的军购协议,准确说是意向采购协议,即从华夏直接进口2000枚pl-12c,而且在合同完成之后,巴基斯坦空军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是否还要采购pl-12c做出决定,而华夏已经签署了这份意向合同。
这就意味着,只要巴基斯坦签署,合同就正式生效。
显然,这是给巴基斯坦开的后门。
说白了,哪怕巴基斯坦跟印度爆发战争,只要华夏保持中立,在兑现已经签署合同的时候也不会违反国际法。
如果华夏没有保持中立,那就更加没什么好担心的了。
正是有这份合同在手,所以巴基斯坦空军根本就没有必要库存太多的,而且极为昂贵的空对空导弹。
在战争爆发的当天,巴基斯坦总理就签署了这份合同。
随后,巴基斯坦国防部与外交部正式向华夏发出了请求,希望华夏能够尽快把这些导弹送过来。
当然,巴基斯坦愿意按照合同中的规定,额外支付一笔运输费用。
结果,在战争爆发的第二天,华夏空军的4架y-20就把500枚处于良好状态的pl-12c送了过来,解了巴基斯坦空军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