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卡莉她们的合约形式是行业内90年代中期后流行的“360合同”(the360deal),又名“多重权益合同”(themulti-rightsdeal)。和传统的单一唱片合同的不同点在于,360合同——顾名思义——唱片公司包揽了从唱片制作到巡演、再到分销、周边产品、境外销售许可等等一切和艺人有关的事务。
同样的,这种合约,唱片公司要分走的盈利比例也会更高。
360合约往往只能吸引刚起步的艺人,很多已经站在行业顶端,供养得起自己独立团队的艺人却不会签这种合同。因为艺人经常会觉得公司其实什么都没做,却要分走大部分利润。
因为合约性质,以及三个女孩儿目前话语权的微弱,在她们的合约里,之后可能会花在她们身上的其他成本,如分销、推广、巡演等,也要从本就不多版权收益里扣除(某些合约里,这些费用扣除的比例是可以谈的)。
“我们有疑问的地方在于,根据合同,抵扣的基数为我委托人以及另外两位合作伙伴根据合约应得的版税,而非她们某一首歌产生的全部版权收益——这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按照合约目前的规定,女孩儿们的分成比例为10%;如果贵司给她们一张唱片的预付款和制作成本为2万美金,而这张唱片的销售版权收益总数为10万元;按照分成比例,女孩儿们只能分得1万美金,而抵扣基数为她们的收入,这1万美金还没有超过要抵扣的2万。所以,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女孩儿们出一张唱片,版税上一分钱都拿不到,公司拿走了全部的10万。”
“因此,我们主张,预付款和成本的抵扣基数应为全部版权收入。套用我刚才的例子,2万应该从10万总数里扣,剩下的8万,以10%的分成比例再分配。”
梅森律师使用更进一步的谈判策略,“或者,将10%的比例提高到20%,我们才会接受抵扣基数为艺人收入的条款。”
大型唱片公司的版税分成一般只有10%到20%,只有独立唱片公司能到五五开。而rca和索尼是目前市场引领者,旗下一线歌手并不少,20%的比利几乎是不可能的。
梅森律师提出第二种策略,只是为了对比第一种的优惠——为了让卡莉她们这种一穷二白的新艺人早点儿拿到钱。
不管是kat的律师,还是卡莉的律师,应该都看出了rca打造这支组合的用意,以及二人的不可替代性,所以才会采取如此激进的谈判策略。因为对于一般的艺人,能签一个合同就不错了……正常情况下,刚起步的艺人可以先谈一个短期的,未来再想办法在续约时为自己争取权益。
作者有话要说:我还真在“汤不热”上翻到了一份真·唱片合同的照片,但是只有第一页,放到围脖里了,供对这种法律文件感兴趣的亲亲参考。
先不承诺欠的二更的时间了……每次都被打脸__,总之合约这个难点目前过了大半,英文的法律术语看得我头大……quora(美版知乎)是个好地方,就是需要翻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