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可以休妻,但是妻子也有名正言顺不离开夫家的理由;丈夫死活不休妻,妻子也能和丈夫协议离婚;有时候,根据朝廷律例,甚至可以强制妻子与丈夫离婚。
这就是这个年代存在的三种主要的离婚方式——“七出”、“和离”、“义绝”。
“七出”指的是是男方单方面的休弃,“和离”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婚。
一般来说,休弃妻子要符合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从西周开始就流传下来、一直到清末时候,几千年间来几乎没变过的——“七出”,又称为“七去”,即女方在七种情况下,将被男方名正言顺地休弃。
按照儒家十三经之一的《仪礼》规定,这七种情况分别是:第一,无子——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第二,淫佚——生活作风有问题,不正经;第三,不事舅姑——不侍奉公婆,不孝顺,这就什么也别说了;第四,口舌——爱搬弄是非,长舌妇做不得;第五,窃盗;第六,嫉妒;第七,恶疾——得了传染病或者其他重病。
这七出吧,在封建制度的环境下,总体来说还是有道理的,除了最后两条之外。所谓嫉妒,指的就是对丈夫纳妾或者是嫖娼有意见,你不能嫉妒,嫉妒就休了你!这很不讲道理,不过是建立在这个时代一夫多妻制的基础上,也没得法子。至于最后一条,得了重病你不给治也就罢了,还要赶出家门?未免太不人道。
而与“七出”相对的,这个年代也有三种不得休弃妻子的规定——也就是“三不去”。
只要有这三种情况之一,妻子可以拒绝离开夫家。
第一是妻子曾经为公婆戴孝三年、尽过孝道的,将其休弃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不能休弃;第二是妻子是自己在贫贱时聘娶的,那么富贵之后不可将其休弃,否则就是背弃道德,正所谓糟糠之妻不下堂;第三则是,妻子的娘家已经没有亲属,将其休弃会致使她无家可归,这时也不可将她休弃。
当然,这三条仅是礼制上的规定,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反例。例如“贱娶贵不去”,在生活中只能靠男方的道德给以保障。如果每个男人的道德水准都很高,“铡美案”也就不会发生了——事实上铡美案在历史上确实是没有发生,不过是后人杜撰出来的。
到了汉时,出现一种“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观念,这种思想是后世另一种重要的离婚方式“和离”的萌芽。
“和离”,也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和离”正式写入律典,始见于《唐律?户婚》,其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不坐也就是不犯法。“和离”,基本上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发生的,婚姻讲究缘分,既然双方感情不和,不如好聚好散。宋代人觉得唐律不错,便沿用了“和离”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离者,不坐。”大明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夫妻感情确实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准许离婚。
不过“和离”这种离婚方式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不算犯罪,否则就算非法遗弃,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妻子更是无权擅自离开丈夫。
《大明律》规定,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跑,要打一百大棍,由丈夫卖掉。逃走之后还改嫁的,判处绞刑。即使是丈夫出逃,妻子三年之内不向当局汇报而自行逃走的,打八十大棍,在这种情况下改嫁的,打一百大棍。
“和离”的规定是挺不错的,但遇到不讲理的男人,死也不写休书,又不“和离”,女人就没招了。
但若是这男的太过分,老是家暴,那还是有法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