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章 分析案情2

小城女律师 莫惜春衣 1138 字 12个月前

这种开庭复核的方式,显然较之单纯的书面审更能起到定分止争、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而且也更符合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以及审慎适用死刑的基本理念要求。

“你想得太简单了,审判机构可不是这么认为的,不是审理的次数越多就越正确。”

在杨敏剑看来,黄一曦有些异想天开了。

法律没有要求最高审判机构采用开庭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有两种可能的立法理由:一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认为采用开庭的方式会增大最高审判机构的工作量。

别的不说,单说一样,很多死刑犯在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等待复核的过程中关押在县级看守所里,这种情况下,如何开庭?在京都开庭还是在发案地去开?这就不得不考虑成本、死刑犯的押解和安全保障问题。

最重要的还是第二点,假若复核后改判,民众会不会认为是不是最高审判机构并不具备更高的查明事实的能力从而伤害一审二审审判机构和审判官的权威。

而一审二审审判官根本不会同意这种观点,他们会认为,再次审理事实会给机会主义者制造可乘之机。

除了案件本身,影响复核的案外因素也有很多。审判官、律师、学者一致提到的就是被害人一方的态度对最终的量刑有很重要的因素。

死刑适用的社会环境非常恶劣,一个案子判不判处死刑,干扰、干预时有发生。有些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案子,被害人出于报复心理或者由于被告人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原因,往往闹着要审判机构判处死刑,否则就要闹访,对人民审判机构公正办理死刑案件造成严重影响。

上面所述的因素,李青松的案件都占全了。

杨敏剑想得很多,黄一曦却一点也没听进去,倒不是杨敏剑说得不对,他说得全面又完整,但他的思维不是代理案件律师的思维,而是站在政客的角度。

政客的最先考虑的不是事情的真相,而是利弊。

黄一曦意味深长的道:“杨大哥啊,你可知道做律师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