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规定导致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终是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有关通知自身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和《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审判机构却通知,法院不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要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对法律责任认识上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尚无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标准和细则。另外,《最高检控机构和最高警察机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不同,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从专业角度讲,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由于是部级标准,法官极少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人的立场不同,说话也不一样,注册会计师说得也没错,同样是中个机构,我们该承担的责任在协议上已经体现,你律师事务所拿的钱比我们多,又没分给我们,凭什么让我们承担这个责任。
商洛宇是一个务实派,也明白不管怎么分析,怎么辩驳,既然案件有了结论,那么该埋头干活还是得干,该埋头学习还是得学。纵使你有诸多委屈,认为平白增加了律师的负担,但是事实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