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上行下效,孝之一字,有时候甚至凌驾在律法之上,比如大宋律法中对父杀子和子杀父的规定,就非常双标。

父杀子,判罪极轻,若是碰上宽容些的官员,甚至会直接无罪释放,而子杀父呢,却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即便是原因可寻,也绝对是死罪难逃。

归根结底,是儒家思想的影响,法与情并列,才会出现这种判刑。

朱耿白一案,朱耿白已经确认是江洋大盗,而张银花杀他是替父母亲人报仇,且是在告到衙门无果后,才选择自行复仇。

依律法而判,故意杀人,自然是杀头的死罪,但从情理来讲,自可从轻判决。

“太宗雍熙年间,京兆府鄠县曾出过一桩轰动朝野的复仇案,一名叫做甄婆儿的女子回乡扫墓时,提着斧头砍死了杀害其母的凶手董知政,此案倒是与本案十分相似。”

这案子,包公知道,而就是因为知道,才不好下判决的度。

但白玉堂却不知,故问:“那这案子,最后是怎么判的?”

黎望抬头看了一眼包公,才道:“当地官员在抓住甄婆儿后,知晓内情,便对她心生同情,故而直接上报朝廷,请陛下裁决。”

“然后呢?”

“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简单来讲,就是太宗也觉得甄婆儿替母复仇,情有可原,所以赦免了她的罪行。

换句话讲,宋朝替血亲报仇是否犯法一事,虽未在律法直接言明,但因为判案的都是受儒家正统思想的文人官员,且有太宗断案在先,之后判决,都只能比照着来。

当年太宗如此断案,必有施政因素在里面,但延续至今,俨然已经成为了一条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