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气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