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川卿代未来的岳父徐一清向赵文凯说声抱歉,然后再约定时间大家出去吃饭云云。
赵文凯第一次做媒人,结局也算是皆大欢喜,大功告成了。
第121章 接踵而至
自台湾立法院颁布《有线电视法》以来,各式各样,规模大小不一的有线电视台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台湾民众眼中。很多受到台湾新闻局管制的“第四台”纷纷上交申请以及“运营企划计划书”,以期望实现电视台的合法化。
这一次如同暴风骤雨般的冲击,对台湾传媒市场传统势力的冲击之大,难以预计。不过对刚刚起步的“东森电视台”可谓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考验。最起码看着收视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后,陈旭第一个就坐不住,前往赵家希望小老板能够指点迷津。
立法院之所以如此快速的通过了《有线电视法》的法案,其实还是受到了各大势力角逐的压力和美国“301条款”的推波助澜。(备注: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不过即使是这样,报纸和电视中更是有论调显示说,这是台湾公众信息传播民主时代的体现,而且确保了信息传媒领域不会被大财团和大家族势力所垄断。总之,目前的大环境下,只会赞成的人多,反对的人少。
赵文凯又不是神仙,对于陈旭的求助只能报以苦笑。送走了垂头丧气的陈总经理离开后,赵文凯也感觉到这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
在台湾,一直以来公众传媒都是以“老三台”为主导地位产生的,而有“有线电视”的“地下电台”的出现,使得台湾的电视出现了多频道的形态。虽然在官方台湾当局对此多次警告和查禁。但是台湾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使公众的“媒介接近使用权”得以有可能实现,因为频道资源不再缺乏。
赵文凯也同意这样的说法,而且新出台的修订案,并不能说是“一无是处”,其中《台湾有线电视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是: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必须免费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频道作为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之用”,就是为这个“权利”做法律上的保证的。
这些公用频道应该向社区民众、学校机关、艺文团体、公益团体开放,不向订户收费,也不得向频道使用者收费,也不得播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台湾的这一法案是以美国1984年通过的《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为蓝本的,该法案规定,系统频道数超过36个,必须开放十分之一的“社区近用频道”,给民众、教育机构和政府使用。
其实,早在70年代初,美国的联邦传播委员会就提出了开放免费频道的法案,即《有线电视公告与法规》,但是在1979年的一次案例判决中,该法案没有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有线电视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也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从而判定法案无效。所以到了80年代,鉴于最高法院的否决,美国通过的这个“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是由各地方政府监督实行的,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执行标准,所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而以台湾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表面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很多。除了法规本身不够严密,主要问题是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并不乐意去做。而一般民众对这项可以利用的权利毫无所知,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电视媒体更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会为此做宣传。不过,民众即便是知道了,但是又能如何呢?
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其他地方,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专业化训练和昂贵的器材,而且还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这一切本身就是限制。
所有的媒体经营业主对共用频道的态度,仍然以“市场”和“收视率”为主要考量点。在市场竞争白热化情况下,经营者自然不肯去做不赚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