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事情就如同李毅到了现场时候看到的一样了。
事情到了这一步,大致的线索和纹路也就基本出来了,孙思邈那边也应救治了伤者,伤者大多是皮外伤,并未被砍到要害,到也可以说话,李毅又跟着去亲自询问了一番伤者,了解了情况。
随后仵作也验尸结束了,致命伤乃是一刀捅在心脏,致其死亡了,除此之外,其他地方倒是并无伤口了。
到了天蒙蒙亮的时候,验尸,群众口供,杀人者口供,仆从的口供,四者加在一起,就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给调查的一清二楚了。
这事情就摆在这里,李晦那边就皱着眉头问李毅了:怎么判?
李毅白眼一翻,还能怎么判,依法办事啊!有法可依而不依法,要法何用?
那边程处亮一听就打算去搬《唐律》去了,不过给李毅给拽回来了,搬什么《唐律》啊,知道《唐律疏议》是谁主持编纂的啊?就是你边上的魏征大佬!
李毅那边就拱手看向老师了:老师,依照《唐律》,您觉得此案该怎么判呢?
魏征摸了摸胡子,就说了: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按律,当斩。”
啥意思?就是说,并非蓄意的谋杀,强奸,抢劫,入室等情况下,偶然发生的斗殴事件里,你可以针对不法侵害展开必要的反击,但是你也会受到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以减等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自我防卫的情况发生的斗殴,若是对方受伤的话,依照侵害者打成了不同等程度的伤,来按照原有的刑法惩罚减轻两等惩罚,也就是说,原本流放的只需要坐牢,原本坐牢的只需要挨板子,原本挨板子的,无罪释放,就是这个道理;但是一旦防卫致对方死亡,则连减轻处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若是按照魏征所说的唐律来进行处理的话,那么这个老农虽然是在对方先动刀子的情况下失手杀死了死者,即便是他是为了自我防卫,但是只要杀了人,那就不存在减免刑罚的可能了,按照唐律,是要杀人偿命的,也就是,按律当斩。
大家就要觉得冤枉委屈,说难道我们连正当防卫都不行了吗?
不,有些情况下还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并且在古代的法律之中,早在《唐律》就已经明确的提出了无限防卫权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在某些条件下,你可以采用任何手段,无限制的自我防卫,甚至是杀死对方,都不会追究你任何的责任。
在贞观年间,在对方实施谋杀,强奸,抢劫,或是在夜间无故闯入你的屋子的时候,你都可以杀死对方并且不用担负刑则,都是《唐律》中明文规定的,之后还有一些补充,比如侵害者在被控制的情况下,又或是侵害者是老弱病残孕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杀死,否则按律处理等等这些补充条款就不在这里详细说明了。
总之大家只要明白,《唐律》以及后来魏征大佬主持编纂的《唐律疏议》乃是影响了整个中华文化圈的立法的法律文书,甚至是影响到了外国许多的立法,而其中的全面程度,超乎你的想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