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页

看看他作为检察官都在做什么?

在此案中,他就是调解员,帮助“打架”的双方调节矛盾,却不能用案件本身来说事。

这里的“不能”包含了很多含义,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上:如果他真的只盯着案件本身,全力破案,最终固然可以破案,但是对本案受害人却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以全智贤为例,金允浩破案后起诉其所属经纪公司,那么就需要全智贤出庭,与其所属经纪公司对簿公堂,双方会撕破脸皮大吵大闹。

可一旦这样,案件过后全智贤要如何与经纪公司相处?

她是有合约在身的,因此又不能轻易离开公司,那她要何去何从?

不走留在公司,那万一公司一怒之下雪藏、打压她,她又该怎么办?

全智贤只是一个艺人,与势力相对庞大的经纪公司相比,她的力量太小,根本斗不过人家。闹掰了,最终吃亏的还是她。

所以,对全智贤最有利的做法是利用此事作为谈判筹码,让其经纪公司让步,多分给全智贤一些原本应得的利益。

这才是最好的做法。

全智贤明白,经纪公司也明白。

因此找到一些简单证据后,金允浩便可以启动调节程序了。

因为双方都会愿意坐下来谈判。

分析完客观原因,再分析下主观原因。

金允浩是本案的办案者,理论上他可以选择不参考双方意见,执意办理此案,搞它个水落石出。

可实际情况却是:他不能这么做,也不会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