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8页

钱伯流的第一反应,就是林源跟当地的相关部门达成了一种妥协,是有意这么做的。

可后来钱伯流发现,林源交代完了,就不再干涉律师团的工作。

这可让钱伯流有些摸不着头脑,既然林源这么交代了,就按照程序走吧。

证据,其实是很容易找的,就那么两样,也没有藏着掖着的,拿出来一分析,钱伯流的律师团马上提起了两项辩护意见。

其一,就是调查组提供的视频资料,完全不能证实林源就是当晚跟日方人员冲突的幕后主使。视频说明不了什么,路明的证言说明,林源当时只是在荔香别院吃饭,恰逢其会而已。

其二,就是调查组对林源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调查组可以找林源调查情况,林源也有义务配合。

但调查组没有权力限制当事人林源的人身自由,至于林源最后动手,只是摆脱不法侵害的一种手段,伤人的后果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因为没有发生入刑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没有对被打人员造成轻伤。

林源的伤人效果是轻微伤,这在刑法的概念上很清楚,是属于治安案件的范畴。既然是治安案件,又是有前因后果,就应该交给辖区派出所处理,根本就用不着法院见。

根据这两条,当事人林源没有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处理,那就有资格对调查组提起诉讼。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对公民权侵犯,法院必须要受理的。

钱伯流的律师团,在南阳当地的法院,提起了侵犯人身自由的诉讼。

这个诉讼非常棘手,关键的问题已经不在证据上面,而是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极其特殊。

郑天风根据省里的指示,下令法院按照事实判决,可法院应该是独立审判的,郑天风下令,就明显有干涉的嫌疑。

还没等收集证据,法院方面就承受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

如果说求情风还有递条子的行为还能挺住,要命的是,尽管各方努力想保密,但这世上就没有不透风的裤子,这件事情被外人知道,马上就挂在了网上。

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说这就是作秀,很明显,有关部门最后会胜出,这根本就不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