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实行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制度,政策出台之后,立刻引发巨大争议。
有人支持,认为见义勇为需要鼓励和褒奖。
“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制度”类似于“教育从娃娃抓起”,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等到下一代成长起来,社会风气很可能焕然一新。
有人反对,认为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应该褒扬和奖励,但不宜采取“高考加分”的方式。
反对的理由也很充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现实中,参加高考的学生,大多数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风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容易受到伤害。
另外,一些家长有可能会为争取“见义勇为”称号四处奔走,为高考腐败留下空间。
总之,凡事有利就有弊,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出台任何相关政策,都会遭到一票大人反对。
以至于该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加大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成为尴尬课题,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
真正想要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
例如加拿大的《见义勇为法》中提到,自愿且不求奖励的人,不必为施救因疏忽造成的伤害而担责任。
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给见义勇为搭救伤者的人免除责任的法律,无需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
新加坡也有相关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道歉,并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处罚,情节恶劣者以污蔑罪论处。
华夏政府也一直在积极的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但在正式法律法规出台前,只能依靠各地出台的法规和人们的道德枷锁,来扭转社会风气。
例如广东省出台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全方位保障英雄们的利益。条例中明确提出,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还有深圳出台的《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的是这些年,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的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努力通过自己的力量和方式,为受伤的英雄提供援助。